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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绿城水务: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7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4-07-05 06:55浏览次数:562

  kaiyun绿城水务: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7月修订)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第五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导。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第八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在一

  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

  第十条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融资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

  第十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相关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

  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按公司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经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第十六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第十七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kaiyun,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第十九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kaiyun,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

  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

  第二十二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

  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

  第二十四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第二十五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以下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公司仅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变更实施主

  第二十七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

  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第三十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kaiyun、产品名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kaiyun,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

  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

  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第三十五条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

  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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